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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机构概况、工作动态、政策法规、行政执法、政府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环境质量、人事、财务管理、其他等。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局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编制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可在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http://sthjj.maoming.gov.cn/)上查阅。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官方微博名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名称:茂名生态环境,微信号:MMSSTHJJ。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宣传教育与科技科;办公地址:茂名市新福三路75号;办公时间:8:30-12:30、14:0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668-2901315。也可以通过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互动交流栏目联系(http://sthjj.maoming.gov.cn/hdjlpt)。

  三、政府信息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及公开方式,详见《目录》。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接收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填写《茂名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当面交予窗口工作人员。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现场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地址:茂名市油城十路6号大院金源盛世市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后台

  时间:8:30-12:3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668-2706029

  (2)邮寄申请。申请人下载打印并如实填写《申请表》后,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宣传教育与科技科,并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寄地址:茂名市新福三路75号;邮政编码:525000;联系电话:0668-2901315。

  (3)在线申请。登录https://ysqgk.gd.gov.cn/668020/choice网站在线提交《申请表》。

  2.申请表内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由申请人选择信息介质(纸质、电子邮件、其他)和获取方式(邮寄、传真、网上获取、自行领取、当场查阅或抄录)。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受理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答复。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茂名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获取的途径。

  详见茂名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图(见附件2)。

  5.收费。《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12345。


  附件1:茂名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附件2:茂名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