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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茂名港水东港区航道维护工程(2018—2020年)第二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12-22 18:05:59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茂名港水东港区航道维护工程(2018—2020年)第二期工程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2年12月22日至12月28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新福三路75号大院,邮编:525000

  联系电话:0668-290133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茂名港水东港区航道维护工程(2018-2020年)第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单位:

茂名市港航事务中心

建设地点:

茂名港水东港区航道维护工程(2018-2020年)第二期工程位于茂名港水东港区外航道3#、4#浮标至7#、8#浮标段,地理坐标为:北纬21°24'17.847",东经111°06'52.404"~北纬21°26'12.261",东经111°06'33.659"。

环评机构:

广东邦鑫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工程拟对水东港区外航道3#、4#浮标至7#、8#浮标段航道实施疏浚维护,疏浚段长约3.55公里,疏浚工程量约为43.7万立方米。疏浚维护的设计断面底宽120米、水深-9.3米,施工边坡比1:7,超深0.3米,超宽3米。项目申请总用海面积为73.2536公顷,不占用岸线。疏浚费用估算为600万-1000万元,施工工期约4个月。

主要环境防治对策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严格控制船舶溢流口的位置以及掌握合适的溢流时间。含油污水进行排放时,由污水接收船负责接收,并转运至岸上交由有接收能力的油污水处置单位进行相关处理,禁止直接排入海水中。船舶生活污水采用船上配备的储污水箱进行收集和贮存,再由有接收能力的单位进行接收处理。运营期维护性疏浚合理安排疏浚时间,选择在大潮期施工,尽量减小悬浮物扩散浓度。来往船舶舱底油污水应委托海事主管部门认可的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二)大气处理措施

施工期应对入场施工机械进行管理,检查合格的机器才可进场作业;运营期航道管理部门加强对船舶的管理,对船机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不良的船舶禁止其进入航道从事运输活动;航行船舶需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MARPOL 73/78附则VI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中防止空气污染的相关要求。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疏浚土在施工开始前由茂名市电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拍卖处置,疏浚土由竞得单位在海上通过皮带船接收后处置。船舶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经统一收集后由接收能力的单位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抛弃或填埋。本项目运营期船舶垃圾处理和处置严格按照《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和《防止船舶污 染海洋公约》(MARPOL73/78 公约)执行。生活垃圾和生产废物收集后送岸上由有接收能力的单位处理,严禁将船舶垃圾投入航道中。

(四)噪声防护措施及主要环境影响

施工船舶按规定鸣笛,不得无故鸣笛;加强施工机械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使施工机械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以降低噪声源强;对施工机械操作工人及现场施工人员按劳动卫生标准控制工作时间,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如戴隔声耳塞、头盔等。本项目营运期船舶应按规定鸣笛,禁止无故鸣笛;航道管理部门应加强船舶的管理,禁止船机设备噪声达不到船检要求的船舶进入航道从事运输活动。

(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主要环境影响

海洋生态环境影响主要发生在施工期。施工过程中须密切注意施工区及其周边海域的水质变化,如发现因疏浚施工引起水质变化而对周围海域海洋生物产生不良影响,应立即停止施工,等水质恢复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宣传教育活动,严禁施工人员捕猎,遇有大型鱼类或保护动物进入施工海域时应停止施工,待保护生物离开工程海域后再施工。项目所在区域位于幼鱼幼虾保护区,保护期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建议疏浚避免在这期间进行施工,尽量缩短施工期。施工期间,密切监视工程区域珍稀水生生物活动情况。按照“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生态补偿原则,对工程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予以补偿。在农业农村部门的管理下实施增殖放流。

(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主要环境影响

项目环境风险主要为船舶碰撞产生的溢油事故。制定溢油风险污染防范和控制措施。应依据相关规范要求安置防撞设施,避免船舶碰撞码头而导致溢油事故的发生。应对本项目船舶停泊水域和通航水深定期监测。完善海上安全保障系统,建立港区海上安全监督机构,建立事故性污染对海事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通报机制。配备完整的溢油处理系统,配备防止溢油扩散、溢油回收处置设施;保护敏感保护目标。制定事故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联络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