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茂名市茂南区新福三路75号大院,邮编:525000 联系电话:0668-29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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