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字〔2022〕31号
茂名市电白区朝辉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04MA52AJBM4B
经营者:李*菊(公民身份号码:44082119******0628)
经营场所:茂名市电白区小良镇小良村委会菠萝山林地
我局于2022年3月4日对你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1号注塑车间和浸漆车间在生产作业时未开启使用配套的活性炭+UV光解废气污染治理设施;
二、2号注塑车间8号注塑机在生产作业时未开启使用配套的有机废气收集设施。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2年3月30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告字〔2022〕28号)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局依申请召开听证会,你厂主要提出以下意见:1、对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事实无异议;2、主观上没有停运治理设施的故意;3、难以承受10万元罚款,请求免予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金额合理,不予采纳你厂提出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五节§3.5.1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厂实施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罚款。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厂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