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责 令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决 定 书
茂环责改字〔2022〕11号
高州市欣达五金电镀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81MA4X6DQWXN
法定代表人:杨*雄
地址:高州市金山开发区****
2022年6月20日,我局对你厂进行检查,并委托茂名市化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厂含铬废水排放口DW003、含镍废水排放口DW004和你厂综合废水排放口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厂四车间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废气治理设施有2个废气收集装置未正常运行收集车间内废气进行处理;二车间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未运行废气治理设施对车间内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2.茂名市化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022-06-011),检测结果显示你厂含铬废水排放口DW003排放废水中铬浓度为3.08mg/L,含镍废水排放口DW004排放废水中镍浓度为3.42mg/L,分别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许可的铬排放浓度限值(0.5mg/L)和镍排放浓度限值(0.5mg/L)。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茂名市化州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022-06-011)和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转废气治理设施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对你厂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情况进行复查。如复查发现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局地址:茂名市新福三路75号大院。
联 系 人:杨汉斌,联系电话及传真:0668-2701060。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