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字〔2022〕39号
化州市桔丰肉品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773069165H
法定代表人:莫*健
住所:化州市石湾街道*****
我局分别于2022年4月20日、5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广东省化州市5万吨/年肉食品深加工项目(二期)污水处理站规模为300m3/d,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不相符。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广东省化州市5万吨/年肉食品深加工项目(二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2年7月5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告字〔2022〕3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但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随后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请求从轻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准予你公司登报向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在《茂名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八点§1.8“裁量起点(限期内改正)20%、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且已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10%、未排放污染物0%、环境保护设施情况已建成,但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12%、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1%、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配合调查0%”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实施广东省化州市5万吨/年肉食品深加工项目(二期)验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陆万伍仟元(¥26500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交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