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字〔2021〕7号
化州市红峰茂发养殖有限公司新安分公司:
注册号:(分)440982000009516
负责人:陈开志
营业场所:化州市新安镇横岭下村委会
我局分别于2020年11月9日、11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优质种猪及优质罗非鱼养殖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1年1月19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告字〔2021〕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但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实施优质种猪及优质罗非鱼养殖项目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茂名分行营业部
户 名:茂名市财政局
账 号:44588001040013359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