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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鉴江干流高州潭头至南塘段疏浚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10-08 09:33:02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    

行政许可决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茂环审〔2022〕44号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鉴江干流高州潭头至南塘段疏浚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许可证书名称
--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编码
--
许可内容
一、本项目对鉴江干流潭头圩至旺罗水闸段河道进行疏浚,疏浚范围长21.10km,项目结合实际地形对泥沙淤积严重河段、阻水严重的江心洲河卡口段河段进行疏浚及河底宽度拓宽,实际河道疏浚总长13km,其中:潭头镇河道疏浚长度6.70km,疏浚量为77.3万m³,大井镇河道疏浚长度6.30km,疏浚量为80.8万m³,合计总疏浚量为158.10万m³;同时拆除大坡山水闸及旺罗水闸两座水毁水闸。项目总工期为7个月,总投资9206.8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6.88万元。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环境风险应急措施。严格遵守设备和油罐船舶消防安全培训、操作、维护规程,强化安全措施。制订完善的环境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并与区域事故应急体系相协调,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二)强化生态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施工时间,避开鱼类产卵期施工,尽量缩短水下作业时间。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设置施工营地、弃土场、临时渣场、堆砂场、疏浚物晾晒区等,不破坏施工区范围以外的植被,施工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施和杂物,恢复斑块间的连通性,以有利于生物的迁移。减少临时占地和植被破坏,及时做好复绿、复垦等措施;加强保护鱼类资源宣传教育,严禁施工人员利用水上作业之便炸鱼、电鱼、用小眼网捕捞野生鱼类,疏浚作业段的下游设置防污帘或围油栏,降低疏浚作业期间产生的污染源对鱼类生境的影响。施工结束后,通过人工增殖放流进行生态修复和补偿。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优化施工方案、设置围挡等方式减轻清淤物恶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对作业面、土方堆放场等采取洒水、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临时堆砂场洒水降尘,苫布遮盖,定期喷洒环保除臭剂,减少臭气外散;施工现场出入口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严禁车辆带泥上路;落实运送土方、疏浚物的车辆采取封闭或遮盖措施、泥质清淤物脱水方式采用土工管袋,淤泥运输采用密闭罐车,以防止沿途散落,散发臭气;落实施工机械均采用轻质柴油为燃料。施工期产生的扬尘以及燃油尾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底泥堆置产生的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厂界标准;施工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排放限值。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鉴于下游河段布置有米急渡考核断面,项目应进一步优化水中施工方案,采用围堰干施工方式在枯水期施工;加强水体监控,疏浚期间进一步加大对下游鉴江水质的监测频次,严格落实与米急渡考核断面水质监测数据的联动,发现米急渡考核断面水质监测数据超标及异常,项目须立刻停止河道清淤疏浚作业。按照“清污分流、污污分治、分质处理、分质回用”的原则设置排水系统。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道路清扫回用水质要求后,回用于施工期清洗用水,不外排;落实疏浚物溢流水沉淀澄清处理措施,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船舶含油污水由陆域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施工期生活污水经临时厕所废水收集系统收集后,由槽车拉运至大井镇水质净化厂处理。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统筹安排施工时间避开居民休息时间作业;施工运输车辆经过居民点路段时低速运行;落实采用低噪声设备、消声、减震、优化站场平面布局,影响较大的声保护目标附近设置隔声屏障等措施。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标准限值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产生的疏浚物、沉淀池沉渣及其他土方不可存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疏浚物、沉淀池沉渣后续进行综合利用处置;落实水闸拆除的砼结构、施工便道弃方运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处置措施;船舶维修废物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理,做到日产日清。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二、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三、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行政相对人名称
茂名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0900MA4X11YM9Y----------
法定代表人
苏汉辉
许可决定日期
2022-09-30
有效期自
2022-09-30
有效期至
2027-09-29
许可机关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