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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国石化茂名分公司煤制氢装置原料提效及油渣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10-24 15:08:42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    

行政许可决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茂环审〔2022〕45号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国石化茂名分公司煤制氢装置原料提效及油渣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许可证书名称
--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编码
--
许可内容
一、本项目选址于茂名石化炼油厂内,对现有煤制氢装置进行原料提效及油渣利用技术改造。该装置现有A、B、C三台气化炉,两用一备,每台炉日处理干基煤能力为1500吨,本项目拟对B和C气化炉进行改造,A气化炉不变,改造内容包括:新增煤浆提浓系统,新增油渣的储存与输送、冲洗油系统及管线,新增1台高压灰水泵,优化气化烧嘴、文丘里洗涤器、耐火砖结构,改造中间渣仓及相关配套设施等。本项目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等依托化工厂区现有已建工程。项目改造完成后,B气化炉投料能力由日处理干基煤1500吨改为1680吨;C气化炉的投料能力由日处理干基煤1500吨改为1150吨煤+446吨油渣;煤制氢装置产品气从20万Nm3/h增至24.8万Nm3/h(其中氢气线从18.8万Nm3/h增至23.6万Nm3/h,异壬醇合成气1.2万Nm3/h产量保持不变),副产品仍为克劳斯气和二氧化碳气体。本项目总投资1794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8.41万元。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原料煤卸料系统、储存系统、输煤系统、备料系统采用封闭措施及微动力除尘措施;气化灰水真空闪蒸废气经碱洗后排放;富甲醇氮气汽提尾气经尾气洗涤塔处理后排放;各挥发性有机物料输送为密闭管道输送;各挥发性有机物料储罐采用压力罐,泄压阀连通火炬系统;定期开展装置泄漏修复检测,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泄漏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修复;加强管理,减少物料的跑冒滴漏,减少无组织烃类废气的排放;落实全厂综合、项目生产装置及辅助设施的节能降碳措施,制定碳排放管理、监测制度,建立碳排放管理台账。落实排气筒采样口和采样平台的规范化设置。 本项目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一氧化碳、甲醇、酚类、氰化氢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中排放限值;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中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甲醇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各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报告书所列的高度。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污污分治、分质处理、分质回用”的原则设置给排水系统。本项目含氨污水依托现有酸性水汽提装置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含油污水依托现有低浓度污水处理场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气化灰水经闪蒸+沉淀+除硬预处理后与含醇废水一起进入高氨氮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出水部分回用于循环水场补水,部分经监控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的“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直接排放)”和《小东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155-2019)的“表1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石油炼制工业、石油化学工业行业)”两者较严值后,外排至小东江。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建立地下水水质、土壤长期跟踪监测系统,防止渗漏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落实安装隔声罩、消声器、减振器等措施。炼油厂区东南厂界(临油城路)和西北厂界(临南排大道)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广东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本项目产生的全煤气化粗渣及细灰为一般固废,集中收集后出售综合利用;对煤油耦合气化粗渣及细灰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合法的处置方式;废催化剂集中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废吸附剂、废脱硫剂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废润滑油及污油作为原料分别送炼油厂区5#常减压装置和焦化装置进行内部综合利用。 (五)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并与区域事故应急体系相协调。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厂内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应急池,以满足事故状态下各类废水的收集,确保未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事故废水不直接排出厂外。 (六)本项目实施之后,废气主要污染物VOCs排放量新增2.374吨/年,由“炼油厂东罐区火车装车油气回收改造项目”和“催化柴油罐561、562、563、564拱顶罐改为内浮顶罐项目”减排量中进行排放总量的等量替代,炼油厂区不须新增申请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七)加强本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标准限值要求。 (八)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二、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三、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0900722484553D----------
法定代表人
尹兆林
许可决定日期
2022-10-21
有效期自
2022-10-21
有效期至
2027-10-20
许可机关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