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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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茂环审〔2022〕54号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2万吨/年2-巯基乙醇生产装置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许可证书名称 | --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编码 | -- | ||||||||||||||||
许可内容 | 一、本扩建项目位于茂南区露天矿街道办环市北路47号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现有厂区内,不新增占地,拟在现有的1万吨/年2-巯基乙醇生产装置的基础上,新增冷冻机组、压缩机、凉水塔、变压器等设备,同时配套建设抗爆控制室、增容配电间等相关公用工程设施。本项目建成后,2-巯基乙醇产品的总产能提高至2万吨/年。项目总投资13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生产工艺不凝气、开停车废气、设备故障产生的吹扫废气、储罐检修期间的置换废气引至茂名石化炼油分部火炬系统处理;装置反应尾气引至茂名石化炼油分部硫磺回收装置处理;隔油池和污水池均采取加盖密闭措施;定期开展装置泄漏检测与修复,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泄漏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修复;加强管理,减少物料的跑冒滴漏,减少无组织烃类废气的排放;落实全厂综合、项目生产装置及辅助设施的节能降碳措施,制定碳排放管理、监测制度,建立碳排放管理台账。落实排气筒采样口和采样平台的规范化设置。 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甲醇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各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报告书所列的高度。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污污分治、分质处理、分质回用”的原则设置给排水系统。本项目产生的脱硫化氢冷凝水通过密闭管道送至茂名石化炼油分部硫磺回收装置溶剂再生单元处理;循环水系统排污水、检维修设备冲洗废水、化验室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经厂内污水池收集后,依托茂名石化炼油分部低浓度污水处理场处理;后期雨水和非污染区雨水经收集后排入园区雨水管网。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建立地下水水质、土壤长期跟踪监测系统,防止渗漏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落实安装减振垫、合理布局等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本项目产生化验室废液可通过2-巯基乙醇装置自行利用,不外排;含油污泥、废矿物油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五)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并与区域事故应急体系相协调。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厂内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应急池,以满足事故状态下各类废水的收集,确保未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事故废水不直接排出厂外。 (六)本项目实施之后,全厂废气主要污染物VOCs排放量为3.721吨/年,其新增的1.087吨/年排放量由茂名南油石化有限公司治理减排量进行等量替代。 (七)加强本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标准限值要求。 (八)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众和高新科技股份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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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黎广贞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2-11-21 | ||||||||||||||||
有效期自 | 2022-11-21 | ||||||||||||||||
有效期至 | 2027-11-20 | ||||||||||||||||
许可机关 |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