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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环罚字〔2022〕42号(茂名市中广化工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12-06 14:47:28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茂环罚字〔2022〕42号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31.5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事实
外排废水中石油类、化学需氧量和甲醛浓度分别为3.15×105mg/L、3.23×104mg/L和8.16mg/L,均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排放限值。
处罚依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处罚内容
1、责令你公司限制生产三个月。限制生产的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你公司之日起三个月或你公司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我局备案之日止,以先到者为准。具体要求如下:你公司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限制生产开展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整改期内不得超标排放污染物,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完成整改任务后,你公司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你公司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我局备案之日起或期满之日起解除。 2、对你公司实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拾壹万伍仟元(¥31500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
行政相对人名称
茂名市中广化工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91440900758345539Y----------钟港钦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2-05
公示截止日期
2023-12-05
处罚机关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