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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化工厂区活性污泥减量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3-13 16:09:45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    

行政许可决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茂环审〔2023〕8号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化工厂区活性污泥减量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许可证书名称
--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编码
--
许可内容
一、本项目位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化工厂区内,利用化工厂区CFB锅炉就地处理该厂区污水处理场活性污泥。新增1套污泥干化设施,由超效圆盘桨叶干燥机、螺杆泵、洗涤塔、除尘器、刮板运输机等组成,CFB锅炉装置及其他公辅工程、环保工程等均依托现有设施。项目实施后作为燃料的干化活性污泥2730t/a(含水率40%)可替代烟煤485t/a,实现污泥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本项目涉及的污泥干化拟委托第三方建设及运营。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干化废气除尘、净化除臭及高空排放措施;加强CFB锅炉烟气的脱硫、脱硝、除尘等治理措施的管理,确保达标后高空排放;落实全厂综合、项目生产装置及辅助设施的节能降碳措施,制定碳排放管理、监测制度,建立碳排放管理台账。落实排气筒采样口和采样平台的规范化设置。 本项目CFB锅炉有组织排放燃烧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林格曼黑度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表1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汞及其化合物浓度执行表1燃煤机组排放限值;化工净化水除臭RTO设施有组织排放废气二氧化硫、颗粒物浓度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组织排放废气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浓度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有组织排放废气硫化氢、氨排放量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有组织排放废气二噁英类、HCl、镉、铊及其化合物(以Cd+Tl计)、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以Tl+Cd+Pb+As计)、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以Sb+As+Pb+Cr+Co+Cu+Mn+Ni计)、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以Be+Cr+Sn+Cu+Co+Mn+Ni+V计)浓度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二者较严值。 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浓度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硫化氢、氨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各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报告书所列的高度。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污污分治、分质处理、分质回用”的原则设置给排水系统。本项目废水依托化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场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建立地下水水质、土壤长期跟踪监测系统,防止渗漏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落实减振设计、安装减振垫、合理布局等降噪措施。本项目靠近省道291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本项目活性污泥进CFB锅炉掺烧过程会产生飞灰、炉渣和脱硫石膏,沿用现有的回收综合利用措施,当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茂名石化现有备用灰渣场收贮。 (五)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并与区域事故应急体系相协调。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厂内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应急池,以满足事故状态下各类废水的收集,确保未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事故废水不直接排出厂外。 (六)本项目实施之后,项目新增废气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0.193吨/年、0.02吨/年、0.538吨/年、0.013吨/年以内。 (七)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标准限值要求。 (八)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建设及运营,并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0900722484553D----------
法定代表人
尹兆林
许可决定日期
2023-03-10
有效期自
2023-03-10
有效期至
2028-03-09
许可机关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