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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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茂环审〔2023〕9号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茂名清荷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PS光阻剂生产线、1500吨OC光阻剂生产线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许可证书名称 | --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编码 | -- | ||||||||||||||||
许可内容 | 一、本项目拟租用位于茂名市高新区西区XQ-A2-19-01(广东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东茂名清研新材料研究有限公司建设的标准基础厂房设施。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OC光阻剂生产线和PS光阻剂生产线各一条,同时配套建设罐区、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管廊等。项目建成后年产3000吨PS光阻剂和1500吨OC光阻剂。项目总投资约34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720万元。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工艺废气、真空泵工艺废气、清洗废气、蒸馏废气、储罐大小呼吸、投料废气、灌装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引至RTO装置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污水处理站构筑物加盖密闭措施;加强动静密封点密封等措施,开展LDAR检测系统管理,加强管理,减少物料的跑冒滴漏,减少无组织烃类废气的排放;落实全厂综合、项目生产装置及辅助设施的节能降碳措施,制定碳排放管理、监测制度,建立碳排放管理台账。落实排气筒采样口和采样平台的规范化设置。 本项目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苯乙烯、丙烯酸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组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6“特别排放限值”。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各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报告书所列的高度。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污污分治、分质处理、分质回用”的原则设置给排水系统。严格落实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园区管廊输送至茂名盈峰环境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处理;检验室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经密闭管道收集并预处理后,与纯水制备废水、纯水制备反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循环水系统废水一同通过园区管廊由园区调度输送至中石化茂名分公司化工分部污水处理场或茂名盈峰环境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处理;污染区后期雨水、非污染区雨水排入雨水监控池,在线监控达标后,通过园区雨水管网后外排。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建立地下水水质、土壤长期跟踪监测系统,防止渗漏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落实减振设计、安装减振垫、合理布局等降噪措施。本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本项目产生的釜底残渣、废显影剂、检验废物、废原料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废过滤器滤芯、滤渣、废水处理设施污泥、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和手套均属于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理;纯水制备产生物废反渗透膜及滤网交由供应商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依托当地环卫部门收集清运。 (五)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并与区域事故应急体系相协调。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厂内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以满足事故状态下各类废水的收集,确保未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事故废水不直接排出厂外。 (六)本项目实施之后,全厂废气主要污染物氮氧化物、VOCs排放量分别为0.28吨/年、4.475吨/年。其中VOCs排放总量来源于《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2022-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高新区、高新区周边其他企业及茂石化炼油区减排量进行等量替代。 (七)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标准限值要求。 (八)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茂名清荷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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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晗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3-03-10 | ||||||||||||||||
有效期自 | 2023-03-10 | ||||||||||||||||
有效期至 | 2028-03-09 | ||||||||||||||||
许可机关 |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