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市依法治市办学法计划安排,现作如下解读。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出台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文件,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但有一些地方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违法决策、专断决策、应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因当地群众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项目无法落地或者匆匆下马。这些问题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影响改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部行政立法。《条例》的出台,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特别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
条例通过“列举+排除”框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变化调整。列举的事项包括:一是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是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是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是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是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同时,明确排除了3类事项,分别是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条例》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是《条例》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
总体来看,一是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形成过程中,体现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的要求,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听取公众意见的方式可以是召开座谈会、论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对于一些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二是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规定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明确送请审查需要的材料、时间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三个:一是权限是否合法;二是程序是否合法,即是否履行了公众参与程序、专家论证程序、风险评估程序;三是决策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要求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要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这个意见负责。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的意见,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三是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对会议议事规则也提出要求,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都要发表意见,而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拟作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应当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与责任追究挂钩。
可以说,五大程序不是完全僵化的流程,重大行政决策从启动到作出,大致可以分为决策草案形成阶段、草案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阶段。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属于决策草案形成阶段的程序,这三者之间没有固定的先后顺序,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把握,有的程序可以反复多次履行,比如专家论证,就有可能进行多次专家论证。决策草案形成以后,需要依次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这两个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合法性审查中发现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在审查意见中建议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在决策草案提交政府集体讨论决定时,报送材料里要说清楚履行前面四个程序的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是五大程序中的最后一个程序,当然也不排除会议在集体讨论时,要求重新履行或者补充履行有关程序。
(三)《条例》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
针对“新官不理旧账”“朝令夕改”等突出问题,条例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条例》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条例》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对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五)《条例》有几点重要体现
一方面,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一项根本要求,在《条例》第4条专门明确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这是作为一项根本的要求在《条例》的总则里面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在具体程序中,把党的领导也贯彻其中。条文有两个方面是明确提出的,比如《条例》第3条,对于决策机关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要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条例》第31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这样就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