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 发布时间:2014-10-15 15:41:00 来源:茂名市环保局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现批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GB 20891-2007) 按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该标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孙晓康会签)
二○○七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 环保 机械 排放标准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