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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环规〔2020〕1号关于印发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8 16:49:39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文件


茂环规〔2020〕1号

 

关于印发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海排污口

设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各事业单位:

  为依法、合理设置我市入海排污口,规范我市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已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经局务会研究讨论,予以印发。请按照《备案管理办法》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021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抄送:电白区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水东湾新城管理委员会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为依法、合理设置我市入海排污口,规范我市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适用范围

我市近岸海域设置的入海排污口(军事禁区除外)。

三、备案办理规程

(一)受理单位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二)申报主体

符合申报条件的向海洋设置入海排污口的企业法人、行政

机关、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三)申报条件

1、入海排污口设置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红线和海水动力条件等要求,并经科学论证可行。

2、各类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地方及相关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入海排污口排放各水污染物符合排入海洋功能区的水质要求。

(四)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的申请;

  2、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包含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的技术审查意见和其他科学论证的佐证材料、入海排污口位置示意图以及入海排污口水质监测报告)。

(五)备案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进行容缺受理,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缺少的资料,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备案。业务科室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征求所在区分局、局机关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意见。经审查符合设置入海排污口备案条件的,出具同意备案批复意见。经综合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自取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结果。

(六)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四、备案事项说明

(一)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二)依托入海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相关技术导则、规范要求,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建设项目所依托的入海排污口周边海域环境质量现状、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环境影响、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等内容进行评价,重点针对入海排污口设置位置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区划、规划的符合性,所在海域海水动力条件等是否符合排污口设置条件进行论证,明确给出建设项目依托入海排污口对周边海域环境影响可行性结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包含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内容,经环评报告专家评审组同意,无需单独编制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三)市生态环境局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五、 不予备案的入海排污口情形

入海排污口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作出不予同意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的决定:

  (一)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建入海排污口。

  (二)在环境管理为《海水水质标准》(GB3097)一类海水水质要求的海域新建入海排污口。

(三)入海排污口设置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规划要求。

六、附则

本管理办法所称入海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近岸海域排放污水的排污口;入海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统称入海排污口设置。

在上级部门出台相关的入海排污口备案制度或相关规定后,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附件:茂名市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申请表

 

 

                              

 

 

 

 

 

 

 

 

 

 

 

 

 

 

 

茂名市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

申请表

 

 

 

 

 

 

 

 

 

 

 

 

 

 

 

建设单位(签章):

 期: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建设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公章)


科学论证评审时间


入海排污口名称


计划投入使用

时间


技术评审专家名单、单位、职称

姓名

单位

所熟悉行业类别

职称

























排污口基本情况

排污口位置

E____°____′____″  N____°____′____″

排污口设置

类型

新建  改建  扩建

入海排污口名称

□工业废水排污口 □生活污水排污口 □混合污废水排污口

□其他_______

入海方式

□明渠     □暗管     □泵站     □涵闸

□其他_______

排放方式

连续     间歇

排污口所在海域是否符合生态红线保护要求

是    

排污口所在海洋功能区名称和水质目标


设计废水排放量

(吨/日)


排放污水总量

(吨/日)


 

 

 

 

 

 

 

 

 

 

 

 

 

填表说明

 

1、“建设单位”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2、“法定代表人”按《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填写。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填单位实际负责人。

3、“通讯地址”按登记单位邮政通讯地址详细填写。

4、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单位由编制单位按注册登记的名称填写,编制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5、科学论证评审时间按建设单位组织论证、评审的具体时间填报。

6、技术评审专家所熟悉行业类别按专家自荐熟悉的行业类别填报。

7、入海排污口名称:排污口名称具体命名规则具体如下:(1)对于企业(工厂)排污口,在排污单位名称前加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企业(工厂)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县××啤酒厂企业(工厂)排污口;(2)对于生活污水排污口,在排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前加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生活污水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县望城门生活污水排污口;(3)对于混合废污水排污口,在排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前加入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混合废污水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市一号码头混合废污水排污口。污水处理厂可参照企业排污口名称的确定方法;(4)对于其他排污口,参照企业(工厂)排污口或生活污水排污口的命名方法,并冠以能够表明废污水性质的排污口名称,例如:××县××畜禽养殖场排污口、××县××路农田退水排污口;(5)对于同一地区或者同一排污单位出现相同的排污口,在各种名称前加序号区分。例如:××县××酒厂1 号工业入河(海)排污口;××县××酒厂2 号工业入河(海)排污口。

8、“排污口设置类型”、“入海排污口名称”、“入海方式”、“ 排放方式”和“排污口所在海域是否符合生态红线保护要求”栏目在前面方框中划“√”。

9、“排污口所在海洋功能区名称”按经人民政府批准海洋功能区划名称填报。

10、设计排水量指排污口设计的排污水量;排放污水总量指正常情况下日均污水排放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