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试行)》解读
茂环规〔2020〕2号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自然资源局,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研究制定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茂名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11日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有关规定,指导和规范茂名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工作依据
建设用地场地环境调查相关活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及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与指南,并符合本工作程序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已发布的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
(三)《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
(四)《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
(五)《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六)《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72号)
(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八)《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
(九)《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
(十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
(十二)《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茂府〔2017〕 57 号)
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时,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规范执行。
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专业知识判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开展环境监管和环境监测的相关记录,可作为评审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下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或者用途拟变更为住宅以及商业、幼儿园、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
(一)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用地;
(二)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用地;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
(四)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其他建设用地。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若同一地块的申报主体在土地储备、回收时已做了土壤污染环境状况调查,且用地性质和地块情况未发生改变的,则后续出让、续期、划拨等环节无需再开展环境调查,否则,需在地块完成出让、续期、划拨工作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组织评审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委托茂名市环境技术中心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组织评审。
四、评审程序
(一)申请
申请主体(按照规定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向市生态环境局服务窗口提交评审申请表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一式三份(详见附件1)。
(二)受理(5个工作日内)
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初步审查(详见附件3),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要补正的材料。不予受理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市环境技术中心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对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查建议。
(三)组织评审(25个工作日内)
市环境技术中心收到市生态环境局转来的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市生态环境局及自然资源局代表、地块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代表进行技术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评审前由市环境技术中心视地块情况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评审。专家组成员应结合评审材料和现场勘查情况,对报告独立出具个人评审意见,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给出明确的意见和结论。各相关单位代表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在会上发表意见或提出要求。
评审结论分三种情况:(1)通过评审:评审材料符合国家及我市相关要求,给予评审通过,无需修改;(2)原则上通过但需修改。申请主体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评审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后,由市环境技术中心交专家组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详见附件5)。(3)未通过评审,须附不通过原因说明,并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调查报告存在重大瑕疵或纰漏,专家组明确给予不通过结论的,申请主体整改后重新办理调查报告材料送审工作。
需特别说明的是,如需开展抽样检测鉴定等工作的,其时间不计算在组织评审25个工作日内。
(四)评审后管理(5个工作日)。
市环境技术中心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调查报告作出技术审查意见后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再向市自然资源局征求意见;双方意见一致后,市生态环境局采取适当形式将评审意见告知申请主体。确认为污染地块的,申请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等材料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五)信息管理
申请人应当在评审前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同步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报告审核通过但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报告,申请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完善后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确认为污染地块的,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要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将报告的评审意见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四、工作责任
(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茂名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茂名市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联合评审工作,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相关要求的地块被开发利用。根据管理需要,并综合考虑地块行业类型、面积、敏感程度等影响因素,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主体提交的报告或方案进行技术评审,必要时可对留样进行抽测,对分析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二)各县(区)政府及区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管理,督促或组织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及时开展相关活动并按要求上报相关调查成果。
(三)申请主体应在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划拨等环节前,按照有关要求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工作,申请主体和编制单位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第三方评审机构受市生态环境局和自然资源局委托开展评审工作,应确保评审过程独立、客观、公正,对涉及评审项目有重大利益关系、影响评审客观公正性的,评审机构应主动予以回避。对于弄虚作假、不公正出具评审意见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按照国家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要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回避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项目评审,并对提交的专家评审意见终身负责。对违反评审相关规定的专家,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视情况将其调整出专家库。
五、详细调查报告评审程序
确认为污染地块的,需开展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详细调查,编制详细调查报告。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专业机构,按照评审工作程序要求,开展详细调查报告的初步审查。详细调查报告通过审核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具体评审组织形式、程序及工作要求参照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
六、其他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国家或省出台有关评审要求文件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附件:
1.茂名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
2.茂名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登记表
3.茂名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初步审查表
4.茂名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专家评审表
5.茂名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专家复核确认单
6.茂名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流程图
附件1
茂名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
附件2
茂名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登记表
编号:2019-xx
附件3
茂名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初步审查表
附件4
茂名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专家评审表
附件5
茂名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专家复核确认单
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