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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2021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9 10:21:37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    

政策解读:《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2021年)》的通知

茂环规〔2021〕2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

  现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4日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2021年)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举报人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向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检举、揭发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有奖举报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受理。举报人可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实名举报。

  (一)办理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信访部门

  (二)接受举报的途径及方式:

  1.直接向市生态环境局举报;

  地址:茂名市新福三路75号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二楼  

  2.电话:12369环保热线。

  3.来信:茂名市新福三路75号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第五条 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并根据举报人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难易程度、对环境危害程度、举报人协查情况等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依法查处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1.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企业(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法炼砷、土法炼汞、土法炼铅锌、土法炼油、土法选金、土法农药、土法漂染、土法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土法炼焦、土法炼硫)和“新五小”企业(小钢铁、小水泥、小炼油、小玻璃、小火电),或上述企业被取缔后,仍擅自恢复生产,严重污染环境的;

  2.已被政府责令关闭、取缔,或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产整治的工矿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3.被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未经批准擅自启用被查封的污染物排放设施、设备;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1.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

  2.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3.私自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擅自处置;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经查证,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未达到3吨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案件涉嫌环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四)举报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环境违法行为,提供反映违法行为情况的照片或视频,并积极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查证。经查证处理后,移送公安机关对违法单位相关负责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最高20000元奖励。

  (五)举报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提供反映违法行为情况的照片或视频,并积极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查证。经查证,案件涉嫌环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给予举报人最高30000元奖励。

  第六条 有奖举报应当贯彻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举报人明确提出有奖举报的,应当准确指出环境违法主体,提供该主体的详细地址、具体违法情形等有价值的线索材料,同时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无效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对象不清、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未提供违法主体详细地址的。

  (二)未明确指出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提供有价值线索,仅反映排污现象或环境污染现象的。

  (三)举报人未留下手机号码,或手机号码失效的。

  (四)影响举报受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举报案件的受理办理、调查处理,奖励审批、奖金发放、举报人领取奖金遵循以下规定:

  (一)举报案件的受理办理: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信访部门接到举报后,完成对举报内容和信息登记立案,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部门或所属各分局调查处理。

  (二)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部门或所属分局应当对照举报内容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原则上在60日内完成。

  (三)奖励金审批: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刑事立案决定书为准),由案件具体办理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部门或所属分局,在对案件当事人依法取缔关闭、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办理资料及拟奖励建议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信访部门,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信访部门审核后,提交市生态环境局局务会审议。

  (四)奖励金发放:奖励金在局务会审议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信访部门按照局财务制度将相关资料提交局财务与审计科发放并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人通过其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领取。

  第八条 对举报人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个举报事项对应奖励标准中一项给予一次性奖励,特殊情况,可依据相应奖励标准给予追加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人顺序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信访部门受理或接到批转的时间先后为准;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由联合举报人明确一名奖金领取人领取或共同领取;举报一家企业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就高原则以一件线索计算奖金;

  (三)举报案件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再次获取相应奖励。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如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或仅反映污染现象;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

  (三)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相关部门已经掌握其环境违法事实;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

  (五)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但排污单位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举报人不提供其领取奖励金的方式及途径;

  (七)举报人表示自愿放弃获得奖励。在通知奖励后30日内不领取的,视作自愿放弃奖励。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部门和各分局依据管理权限,依法调查核实公众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应建立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金核发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经费从市级环保罚没收入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市生态环境局应将奖励金发放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并主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奖励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妨碍公务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提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查处的;

  (二)应当奖励而不按规定发放奖金或滥发奖金的;

  (三)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

  (四)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举报奖励经费的。

  第十五条 本市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