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落实,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及修复效果评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现拟组建茂名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专家库,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人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省内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有关技术单位均可推荐,专家库人数将由我办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二、专业领域
(一)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领域:下设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环境大气)、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其他类(主要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环境法等)6个类别。
(二)修复效果评估领域:下设土地、矿产、海洋、地质、环境、农业、林业、水利等生态修复工程类、生态理论研究类、工程造价审计管理类、其他类4个类别。
三、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业务;
(二)熟悉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掌握国家和地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
(三)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涉及的专业和行业中有实际工作经验,熟悉其专业和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
(四)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拥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资格的,具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审查、提供技术咨询和方便参加现场踏勘等工作任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正高级以上职称可放宽至65周岁);
(六)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
四、专家职责
本专家库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专家库专家可以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涉案金额较小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出具专家意见,为相关涉嫌犯罪案件损害情况、修复效果评估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建议负责;
(二)严格遵守相关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参与过程中知悉的案件情况、涉案人员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
(三)按时参加评审和现场勘查,不得缺席,不得请人代为参加,不得借机招揽项目或谋求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发现与受邀参与的鉴定评估工作有关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情况,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参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修复效果评估相关技术培训和学术活动;
(六)完成其他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相关的工作。
五、专家库管理
(一)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专家库信息进行集中更新,入库专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任期届满后,根据需要进行续聘或调整。
(二)纳入专家库的专家须签订承诺书,明确行为规范。
(三)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选取专家的重要参考。
(四)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出专家库:
1.工作中把关不严,意见出现较大问题和疏漏的,不能客观、诚信、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2.无正当理由,一年内2次及以上不参加已承诺参与的评估评审项目;
3.应主动提出回避而不回避的;
4.泄露参与过程中知悉的案件情况、涉案人员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5.获取规定的专家咨询报酬以外,收受被评估评审项目单位、个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6.未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
7.公开发表与党中央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言论,参加、发表叛国言论,带头聚众闹事的;
8.存在学术造假,个人严重失信等情形。
(五)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的,专家本人可申请退出专家库。
六、征集方式及程序
专家库按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方式进行征集,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征集条件的专家认真填写《茂名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专家信息登记表》、《承诺书》(见附件1、2),经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如有)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修复效果评估相关的个人研究成果及工作成就证明(如有)等材料的复印件,于2023年6月20日前报送至茂名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广东省茂名市新福三路75号,茂名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科,0668-2901961),同时将扫描件和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mmhb2701363@maoming.gov.cn。
(二)我办组织对申请入库专家进行遴选和资格审查,审查后确定拟入选专家名单,并在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示。
(三)公示期满后,对入选的专家无异议的,公布并正式录入专家库。
附件:1:茂名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专家信息登记表.docx
茂名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3年5月29日